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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行使人大对审判检察工作监督权

1999-08-27 来源:光明日报 袁 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在这里强调,清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加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

正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李鹏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与会者指出,监督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对司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不仅是为了督促其纠正错案本身,更是为了督促支持其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委员们认为,近年来,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越权办案等各种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寄予厚望,迫切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他们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司法腐败的危害性比其他领域更大。这一规定草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也是“依法治国”、完善我国监督体制和机制的需要。

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对人大实施监督的宗旨、必要性、法律依据、监督原则、对象、范围、程序和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符合当前实际。草案总结了各地的经验,为对司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监督法短期内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先制定这个规定是必要的,也能为监督法的制定打下良好基础,希望尽快出台。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指出,人大监督本身也要依法进行。人大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直接处理案件,不能越俎代庖,而主要起一种监督作用,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提请并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复查、纠正。

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一规定草案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督促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自行纠正和处理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因此,应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时,应遵循有关法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调查后认为违法的案件,也应按司法纠错程序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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